北京四中院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判决销售假冒飞天茅台的商家向消费者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件基本事实如下:2025年1月20日,消费者高某在某公司经营的网络平台店铺花费1474.89元购买了一瓶标价为1490元的53度500ml飞天茅台白酒,该商品页面标注有“正品保障”字样。高某于次日收货后,发现酒品存在异常,遂向厂家申请鉴定。北京茅台大厦酒品鉴定工作人员告知其所购茅台酒为假酒。
因与商家协商赔偿未果,高某将该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1490元并赔偿14900元。该公司辩称,高某未提供开箱视频,无法证明鉴定的假酒系其销售,且高某未饮用该酒,未造成实际损失,不应获得十倍赔偿。
一审庭审期间,经高某申请,法院组织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专业人员对涉案白酒进行了现场鉴定。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辨认(鉴定)表》证明,该白酒并非该公司生产包装,系假冒产品。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该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食品来源合法,也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判决支持高某的诉讼请求。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北京四中院审理后认为,高某已提交订单截图、支付凭证、物流信息、签收记录等完成初步举证。涉案茅台酒的喷码信息具有唯一性、可追溯性,而某公司未能提供库存台账、对应批次信息予以反驳,其关于商品可能被调包的抗辩仅属主观推测,证据不足。法院最终在调整退款及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指出,制售假冒“飞天茅台酒”的行为严重侵害商标权,扰乱市场秩序,并对消费者健康构成安全隐患。本案明确了假冒白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不以消费者实际受到人身损害为前提,其目的在于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强化食品安全事前防控。赔偿基数应以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准。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购买食品尤其是名酒等高价商品时,应注意保存订单截图、支付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收货时尽量录制完整开箱视频,发现问题及时投诉并申请官方鉴定。食品经营者则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星速优配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